傅教授讨论的话题实在不是一个能够三言两语就能说清楚的话题,无论从病人还是从医生的角度来讲,留与舍的问题实在令人难以决断,我觉得从现代医学伦理学角度出发,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。
(一)、产前诊断与遗传咨询
产前诊断也称为出生前诊断或宫内诊断,是指在胎儿出生前用各种方法对某些胎儿先天性、遗传性疾病作出诊断。
遗传咨询是产前诊断的重要组成部分,有人把它比作产前诊断的前奏曲,其涉及范围广泛,包括婚前咨询、受孕前咨询和怀孕后的咨询。就产前诊断而言,遗传咨询主要涉及怀孕期间的咨询,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健康生育指导,并选择必要的产前诊断方法,及时发现和诊断胎儿的先天性缺陷。
遗传咨询目前针对的主要人群包括:高龄孕妇;曾经生育过先天畸形胎儿或孩子的夫妇;有遗传性疾病家族史的夫妇;夫妇中一人患有遗传性疾病或系遗传性疾病的可疑者;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孕妇;夫妇一方或双方已知或可疑为某种遗传性疾病基因携带者;怀孕期间或受孕前接触有害因素,如用药、感染、X射线、职业中的有害物质等;夫妇间的血缘关系较近者。但由于科学发展的局限性,目前任何产前诊断,无论是实验室检查还是超声检查,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性。在遗传咨询的过程中,这一点也应该明确告诉前来咨询者。由于胎儿异常涉及遗传学、产科学以及影像学等多种学科,由遗传学家、产科医生、影像学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共同进行产前遗传咨询,对于提高产前诊断和处理的准确性,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对于产前明确诊断的畸形胎儿,基本处理原则是:告知夫妇胎儿畸形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;目前医学上是否有治疗的手段及胎儿出生后可能出现的后遗症;可能的遗传方式;在心理上减轻夫妇的焦虑和负罪感;鼓励夫妇做出他们自己的选择——继续妊娠还是终止妊娠;对于要求终止妊娠的夫妇应尊重他们的意愿,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基础上,医院可采取人工流产的措施终止妊娠。对某些胎儿结构轻微异常,但诊断不明确的病例,应做进一步分析和其他检查,以排除可能影响胎儿生命质量的严重疾病。在尊重夫妇意愿的基础上,应对这类胎儿加强产前的随访观察,避免盲目的人工流产。
在产前遗传咨询和诊断处理中,有关的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循知情选择原则,从事产前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的医生有责任和义务,根据现有的实验室检查和临床分析得出产前诊断结果,告知夫妻双方胎儿的情况和可能的预后,但医生不得有任何暗示或诱导夫妻双方做进一步选择的行为。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,根据上述各项处理原则,夫妻双方有权作出自己的选择。如夫妻双方有意愿终止妊娠,应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,经本人同意,并签署意见,如本人无行为能力,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,并签署意见,医学上可以考虑施行人工流产终止妊娠。
由于医学科学本身发展的有限性,医师根据实验室和有关临床资料做出的产前诊断结果,有可能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一致。对此,在夫妻双方作出终止妊娠的选择时,医务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向夫妻双方作出必要的解释。